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當月銷售給我們關聯公司的啤酒,是否要按照非關聯方的售價來計算交納消費稅?(是否應按照我們銷售公司的對外售價來計算)還有我們在填寫消費稅納稅申報表的時候,銷售額那塊我們應該如何填寫?是填寫我們的賬面銷售額還是填寫按照銷售公司的售價計算出來的計稅銷售額?如果按照銷售公司的計稅銷售額來填寫的話,對我們的增值稅及企業所得稅是否會有影響?有沒有什么問題?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七條規定“ 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銷售額。”
從以上規定可見,稅法上關聯交易銷售否需要納稅調整的依據是定價是否合理,是否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定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提供了一些納稅調整所采用的參考定價方法“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因此對于貴公司銷售給關聯公司(銷售公司)的產品,應當符合公平市場交易定價原則合理確定價格,這個合理定價可以參考銷售給非關聯企業的價格確定,因此并非簡單的銷售公司再銷售的價格,貴公司在向關聯單位銷售時賬面銷售額(價格)或開票銷售額(價格)與向主管稅務機關采用不同的價格結果可能會出現貴公司按較高價格納稅而關聯方不能抵扣進項稅的情況。當然對于關聯交易,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規定,貴公司應當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關聯企業及交易情況,如果符合該通知規定的條件,也可以向稅務局申請預約定價安排。
專家補充回復 |
專家回復 | 消費稅是屬于價內稅,該消費稅申報表上的收入與增值稅申報表上的收入應當保持一致,至于貴公司出現的兩者不一致的情況,建議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啤酒集團內部企業間銷售(調撥)啤酒液征收消費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3]382號 )“ 一、啤酒生產集團內部企業間調撥銷售的啤酒液,應由啤酒液生產企業按現行規定申報繳納消費稅。
二、購入方企業應依據取得的銷售方銷售啤酒液所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記載的銷售數量、銷售額、銷售單價確認銷售方啤酒液適用的消費稅單位稅額,單獨建立外購啤酒液購入使用臺帳,計算外購啤酒液已納消費稅額。
三、購入方使用啤酒液連續灌裝生產并對外銷售的啤酒,應依據其銷售價格確定適用單位稅額計算繳納消費稅,但其外購啤酒液已納的消費稅額,可以從其當期應納消費稅額中抵減。”規定與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溝通后解決。
與主管稅務機關溝通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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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回復 | 正常情況下,申報表上銷售額應當填計稅銷售額。在貴公司與銷售公司之間的售價存在不合理現象時,主管稅務機關有可能會對定價進行調整,相應會影響到增值稅即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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