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們新成立了一家物流公司,目前車輛尚在購置階段,但目前已聯系了物流業務,該項物流業務委托給另一家物流公司承接。我們的物流公司在中間賺取了一定的運價差。我們物流公司為了在賬面體現公司已經開展運輸業務,希望能自己開運輸專票給客戶,再由實際承運物流公司開運輸專票給我們。但因為我們的物流公司無實際可營運的車輛,如果我們的物流公司實際按這樣操作,是否存在巨大的涉稅風險呢。
另外,如果我們和客戶簽定的物流全程包干協議,其中有一段鐵路運輸費用,我們可以向客戶全額開具運輸專票,然后將鐵路運輸發票做為我公司的成本入賬,且抵扣進項稅呢?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有關概念:
1)增值稅應稅服務的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是指接受貨物收貨人、發貨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義或者以自己的名義,在不直接提供貨物運輸勞務情況下,為委托人辦理貨物運輸及相關業務手續的業務活動。增值稅稅率6%
2)貨運運輸是指使用運輸工具將貨物送達目的地,使其空間位置得到轉移的業務活動。增值稅稅率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