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主要提供裝卸搬運服務等場站服務業務,屬于現代服務行業,營改增后是一般納稅人。請問營改增后設備更換的廢舊物資出售時發票如何開具?增值稅稅率是多少?
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營改增后設備更換的廢舊物資出售時如果是舊設備,開具普通發票,稅率是4%減半,如果是廢舊物資,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稅率是17%
請參照以下文件: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9]9號
二、下列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的優惠政策繼續執行,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一)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按下列政策執行:
1.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固定資產,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的規定執行。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當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8]170號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下簡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9]90號
一、關于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
(一)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凡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和財稅〔2009〕9號文件等規定,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