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原6位股東,于2013年8月份,其中一份股東以平價轉讓給另5位股東:請問:1、在轉讓時涉及那些稅及如何計算;2、2013年8月份已進行工商變更,但未到稅務備案,也未做賬務處理,請問,我2014年2月做賬務處理,現在就涉及什么稅,是否滯納金和罰款。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在股權轉讓時財產轉讓個人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
九、財產轉讓所得;
第三條 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五、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第六條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2、因為是平價轉讓,不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是未按規定辦理變更手續,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六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之前,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條 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