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為中港合資企業,現中方股東為有限責任公司,若中方變更為合伙企業(合伙人為自然人),請問:1、我公司分給中方股東的稅后利潤是否需要繳稅?個人所得稅嗎(因合伙企業不交企業所得稅)?2、合伙企業還可以是我公司股東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需要繳稅個人所得稅。
2、合伙企業還可以是貴公司股東。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
國稅函[2001]84號
二、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利息、股息、紅利的征稅問題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并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以合伙企業名義對外投資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紅利的,應確定各個投資者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別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了擴大國際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允許外國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或個人(以下簡稱外國合營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經中國政府批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同中國的公司 企業或其它經濟組織(以下簡稱中國合營者)共同舉辦合營企業。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528次會議討論通過)
40、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
(1)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私營獨資企業、合伙組織;
(2)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合伙型聯營企業;
(3)依法登記領取我國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
(4)經民政部門核準登記領取社會團體登記證的社會團體;
(5)法人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
(6)中國人民銀行、各專業銀行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
(7)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
(8)經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
(9)符合本條規定條件的其他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