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進出口公司進口一批汽車變速器零件,然后直接賣給發動機廠,1.需要交價格調節基金嗎?2.進出口公司算經營機動車配件的單位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價格調節基金為非稅收范疇,地稅為代征機關。進出口公司是否需要繳納價格調節基金請咨詢代征的地稅。
如:
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山西省價格調節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從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征收范圍
在山西省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有銷售和應稅勞務收入并繳納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的單訪和個人,均為價格調節基金的繳納單位或繳納人。
二、征收標準
價格調節基金按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三稅之和的15%計征。
高稅賦的卷煙、釀酒生產企業價格調節基金按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三稅之利的1%計征。
應繳納價格調節基金計算公式:
應繳納價格調節基金=(實繳增值稅十實繳消費稅十實繳營收稅)x征收率
三、征收管理
1.價格調節基金單位或繳納人向所屬地稅機關申報稅款時一并向所屬地稅機關申報繳納價格調節基金,并按規定期限繳納價格調節基金。
價格調節基金的繳納期限與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的繳納期限相同。
2.征收價格調節基金暫用“中華人民地和國稅收通用繳款書”作為基金繳納單位或繳納人繳納基金的依據。
2、經營機動車配件可以是進出口公司的經營范圍,以工商核準的經營范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