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用戶已上牌車輛,在使用過程中由于汽車本身質量問題,造成毀損。經銷商/生產企業承擔責任。問題如下: 1.如果車輛毀損嚴重/全毀,車輛購置稅是否可以退回?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5號和第27號《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第22條和第23條-已繳車購稅的車輛,因質量原因,車輛退回生產企業/經銷商的,可以退車購稅。現在如果車輛毀損嚴重/全毀,車輛作為主體,已經無法再次銷售/不存在,生產企業/經銷商是否可開具退車證明和退車發票(雖然退車的車輛主體已經毀損不存在)?申請退車購稅?這樣是否有違稅法對車購稅征稅主體是車輛的規定(車輛已經全部毀損,車購稅主體已經不存在,何來退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的決定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7號
第二十三條 已繳車購稅的車輛,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準予納稅人申請退稅:
(一)因質量原因,車輛被退回生產企業或者經銷商的;
(二)應當辦理車輛登記注冊的車輛,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不予辦理車輛登記注冊的。
1、因質量原因,車輛被退回生產企業或者經銷商的,應該是按批量召回,廠家發布召回公告。
2、車輛毀損,是車輛的質量原因還是其他人為因素,需要由鑒定機構出具車輛質量問題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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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回復 | 尋求用《消費者權益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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