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為延長礦井使用年限,2011年開始引進“充填采煤”新的煤炭開采方法,2013年試采,到現在沒有正式生產。期間所有發生的費用都在在建工程科目列支(包括生產設備,工資,電費,材料等),這期間領用的設備、材料能否進項稅抵扣?這些設備、材料主要系生產所用。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期間領用的設備、材料是可以抵扣的。請參考以下條文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8]170號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購進(包括接受捐贈、實物投資,
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擴建、安裝,下同)固定資產發生的進項稅額(以下簡稱固定資產進項稅額),
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38號,以下簡稱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
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以下簡稱細則)的有關規定,憑增值稅專用
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以下簡稱增值稅扣稅憑證)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其進項稅額應當記入“應交稅金一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