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是一般納稅人,未直接與自來水公司結算水費,而是與代收代繳部門清算水費,該部門給我們開具收據,不開具增值稅專票。請問,我怎樣才能取得增值稅專票?如果代收代繳部門給我開具費用分割單的話,是不是不能抵扣相應的進項稅金?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四川省機場集團有限公司向駐場單位轉供水電氣征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9]537號
四川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四川省機場集團有限公司向駐場單位轉供水電氣征稅問題的請示》(川國稅發〔2009〕71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四川省機場集團有限公司向駐場單位轉供自來水、電、天然氣屬于銷售貨物行為,其同時收取的轉供能源服務費屬于價外費用,應一并征收增值稅,不征收營業稅。
國稅函[2009]537號文規定,轉供自來水電天然氣屬于銷售貨物行為。按轉供自來水電處理,轉供方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