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是景洪市龍鑫礦業有限責任公司,我公司因業務需要,在2013年9月得到昆鋼大紅山礦的技術人員援助,援助技術人員在我公司援助期工資由我公司承擔,2013年10月我公司在支付援助人員工資時代扣了個人所得稅,但沒有代繳,現已是2014年2月25日了,我公司到當地稅局代繳,會產生滯納金嗎?滯納金應從什么時間開始算?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會產生滯納金,從2013年10月份征期結束時算起。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二條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