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請問:為了計算免稅產品進項稅轉出額,而計算的免稅產品收入占全部產品收入的比重中,分子為免稅產品收入,分母為全部產品收入,全部產品收入含本公司招待所的收入和礦山救護車的收入,這兩部分收入比重很小,我想問的是這兩個比重很小的收入能不能作為分母,進而計算免稅產品進項稅轉出額?請老師解答時詳細點,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
第二十六條 一般納稅人兼營免稅項目或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的,按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月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月免稅項目銷售額、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合計÷當月全部銷售額、營業額合計
招待所的收入和礦山救護車的收入依據上述公式,應計入分母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