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好:我單位是公路運輸企業,一般納稅人,11%銷項稅率,我單位與某企業(甲方)簽訂了年度運輸合同,由于運力不足,我單位將業務外委給其他運輸公司,從中賺取運費差價,但并未參與此項運輸業務,運費結算時先由外委運輸公司自開或代開貨運專票給我公司,我公司抵扣進項稅,由我公司向甲方開具11%的貨運專票,甲方抵扣我公司的運費進項稅,
請問1、我公司未參與運輸業務開具的發票是否屬于虛開票?
2、我公司收到外委運輸公司的貨運專票進項是否可以抵扣?
3、整體業務有無風險?有無相關稅法文件支持?謝謝老師!!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交通運輸業聯運可以按規定取得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
2、將承攬的運輸業務外委給其他運輸公司從中賺取運費差價的行為為從事貨物運輸代理服務。營改增的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是指接受貨物收貨人、發貨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船舶經營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義或者以自己的名義,在不直接提供貨物運輸服務的情況下,為委托人辦理貨物運輸、船舶進出港口、聯系安排引航、靠泊、裝卸等貨物和船舶代理相關業務手續的業務活動。增值稅稅率6%
相關規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財稅〔2013〕10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