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1、年末已計提未支付的工資、獎金、稅費、借款利息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前支付了,是否可以不進行納稅調整? 有無相關條文規定?
2、年末貨到發票未到的暫估款,匯算清繳前發票開具的是否不用進行納稅調整。有無相關條文規定?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屬于匯算年度的工資(不包括下發工資)可以不進行納稅調增。獎金需作納稅調增,實際發放年度作納稅調減。上年12月份的稅與次月征期內申報繳納。借款利息視主管稅務機關的掌握尺度,一般允許。
2、先按暫估價入賬,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取得發票。否則,年終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需作納稅調增。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
六、關于企業提供有效憑證時間問題?
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