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發票抬頭是總公司的名稱,可以在分公司報賬嗎?或者發票抬頭是分公司,可以在總公司報賬嗎?因為是總分機構匯總納稅,對交企業所得稅沒有影響,所以發票抬頭沒有關系吧?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雖然總分機構所得稅匯總繳納,沒有明確的禁止性規定不允許這么處理,但如果這個發票本應該開給總公司而在分公司入賬,有兩個風險,一是稅務機關可能認定該發票違反《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另一個風險是,雖然這個發票不會對整體納稅有影響,但是對其中一個分部的納稅有影響而被要求調整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