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請問如果將實物出資的設備可以銷售嗎?如果可以,涉及到哪些稅務事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實物出資的設備可以銷售。
2、因設備出資增值稅視同銷售。
1)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chǎn),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chǎn),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2) 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chǎn),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含稅銷售額÷(1+4%)×2% 繳納增值稅)。
3)一般納稅人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應開具普通發(fā)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4)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的,應納稅額填列在增值稅申報表第21行、減征額填列在23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