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公司B承包公司A一項鋼結構的制作安裝業務,簽訂一份總合同價款10萬元,其中可以明確出制作費用7萬元,安裝費用3萬元,請問公司A可以收公司B開來的國稅票7萬元,地稅票3萬元嗎?這個跟混合銷售行為應該如何區別? 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公司A可以收公司B開來的國稅票7萬元,地稅票3萬元
這是兼營行為,混合銷售行為包括以下兩項內容:
(一)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八條 納稅人兼營應稅行為和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的,應當分別核算應稅行為的營業額和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其應稅行為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行為營業額。
第七條 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
(一)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