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請問老師:假設礦企為A,為礦企服務開礦的工程公司為B,請問A為B提供的汽柴油,該汽柴油是B的車在用,A沒有對這部分做銷售,是否有納稅風險?以及該怎樣規避?法律依據有哪些?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A與 B為兩個不同的法人企業。A為B提供汽柴油。應做收入,繳納增值稅。
2、A若不收費,增值稅視同銷售。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
第四條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