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是一個正在建設中的煤礦,2013年在建設期間產出基建煤10萬噸,收入2700萬元,我在賬務處理時根據會計準則借:銀行存款2700 貸:主營業務收入2307.7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392.3,然后根據配比原則生產成本遠遠高于2700萬元,把收入直接資本化:借:庫存商品2307.7 貸:在建工程-井巷工程2307.7然后借:主營業務成本 2307.7 貸:庫存商品2307.7,這樣的話流轉稅都上交了,就是所得稅的差異問題沒有解決,這次所得稅匯算時當地稅務部門要求按實際收入的25%上繳所得稅,稅務部門的理由是:基建煤沒有成本。請問今年匯算時是否要調節所得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應該不需要調整所得稅,貴公司將等同于主營業務收入的成本從在建工程中轉出是符合相關會計制度的,也符合財務配比原則,國稅函[2010]148號文件“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不明確的,在沒有明確規定之前,暫按企業財務、會計規定計算”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