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依據老師的回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
第二十六條 一般納稅人兼營免稅項目或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的,按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月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月免稅項目銷售額、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合計÷當月全部銷售額、營業額合計
招待所的收入和礦山救護車的收入依據上述公式,應計入分母項。
那么請問:這部分收入也應該同時計入分子吧?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分子為當月免稅項目銷售額、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合計.
2、請據此分析所述收入是否為非增值稅應稅勞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