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國家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11號,這個文件描述的到底是喊出口企業去辦理退稅,還是讓貨運公司先征后退的方式進行申報退稅?
還有,2013年8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間發生的海外運輸業務所產生的稅金如何處理?是退還是企業自擔了?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第二條 零稅率應稅服務的范圍
(一)國際運輸服務、港澳臺運輸服務
1.國際運輸服務
(1)在境內載運旅客或貨物出境;
(2)在境外載運旅客或貨物入境;
(3)在境外載運旅客或貨物。
從境內載運旅客或貨物至國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及場所、從國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及場所載運旅客或貨物至國內其他地區或者國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及場所,不屬于國際運輸服務。
2.港澳臺運輸服務
(1)提供的往返內地與香港、澳門、臺灣的交通運輸服務;
(2)在香港、澳門、臺灣提供的交通運輸服務。
3.采用期租、程租和濕租方式租賃交通運輸工具從事國際運輸服務和港澳臺運輸服務的,出租方不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由承租方申請適用增值稅零稅率。
(二)向境外單位提供研發服務、設計服務
研發服務是指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進行研究與試驗開發的業務活動。
設計服務是指把計劃、規劃、設想通過視覺、文字等形式傳遞出來的業務活動。包括工業設計、造型設計、服裝設計、環境設計、平面設計、包裝設計、動漫設計、展示設計、網站設計、機械設計、工程設計、廣告設計、創意策劃、文印曬圖等。
向境外單位提供的設計服務,不包括對境內不動產提供的設計服務。
向國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及場所內單位提供研發服務、設計服務不實行增值稅退(免)稅辦法,應按規定征收增值稅。
以上是適用第11號文的條件。
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退(免)稅管理辦法(暫行)
1.(一)提供國際運輸、港澳臺運輸的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辦理增值稅免抵退稅申報時,應提供下列憑證資料:
1.《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及其附表;
2.《零稅率應稅服務(國際運輸/港澳臺運輸)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附件1);
3.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
4.免抵退稅正式申報電子數據;
5.下列原始憑證:
(1)零稅率應稅服務的載貨、載客艙單(或其他能夠反映收入原始構成的單據憑證或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可的電子數據);
(2)提供零稅率應稅服務的發票;
(3)如屬于期租、程租或濕租方式的承租方的,還要提供期租、程租和濕租的合同或協議復印件;
(4)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憑證。
上述第(1)、(2)項原始憑證,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留存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備查。
2.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應于收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收齊有關憑證,向主管稅務機關如實申報退(免)稅。逾期未收齊有關憑證申報退(免)稅的,主管稅務機關不再受理退(免)稅申報,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應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