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請問老師,在所得稅清繳匯算表中,清算下來要交8萬的所得稅,但是有一位財務總監覺得交的高,就把納稅調整表中,招待費虛減了很多,把工資薪金里本年實發工資65萬,計提工資80萬,又調減了15萬,來少交所得稅,請老師指正他的做法?從征管法角度考慮,應該會有那些處罰?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在稅前扣除的工資薪金為企業實際發生的工資薪金。計提未發放部分需作納稅調增。
2、《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主席令【2001】第049號
第三十二條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五十二條 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
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第六十三條 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專家補充回復 |
專家回復 | 看行為的結果,造成少繳納稅款的,為逃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