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專家,您好!
請問:
1、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從2008年1月1日起實施,那2008年以前是否需要準備同期資料?
2、由于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從2008年1月1日起實施,稅務機關是否可以對2008年以前的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進行納稅調整,是否也適用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
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一般法律法規均沒有追溯效力,因此對于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從2008年1月1日起,通常情況下,以前是不需要準備同期資料的,對于2008年以前的企業與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如果定價不合理,主管稅務機關可以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對企業間定價進行調整并追征稅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