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出口的貨物經常會被質量扣款,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0號文件,出現質量扣款不能收匯的情況,那按照會計準則,我們要沖減收入還是做營業外支出,我們現行的做法是計入營業外支出,這樣符合會計準則嗎?那如果沖減收入,那我們是不是要按照沖減后的收入計算退稅呀?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提供收匯資料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0號
五、出口貨物由于本公告附件3所列原因,不能收匯或不能在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期的截止之日內收匯的,如按會計制度規定須沖減出口銷售收入的,在沖減銷售收入后,屬于本公告第二條所列出口企業應在申報退(免)稅時,屬于本公告第四條所列出口企業應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出口貨物不能收匯申報表》,提供附件3所列原因對應的有關證明材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可視同收匯處理。
1、文件規定的處理方法是:沖減出口銷售收入。
2、出口退稅退的是進項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