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您好!我司是2008年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后續又通過了復審認定,高新證書上的截止日期是2014年10月。因為已經過了6年,根據國科發火〔2008〕172號的規定,我司2014年需要重新認定高新技術企業。另外,根據國稅2011年4號公告,高新技術企業應在資格期滿前三個月內提出復審申請,在通過復審之前,在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有效期內,其當年企業所得稅暫按15%的稅率預繳。
問題:我司在2014年10月份之前預交所得稅,能否按照15%的稅率預交?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依據 高新技術企業應在資格期滿前三個月內提出復審申請,在通過復審之前,在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有效期內,其當年企業所得稅暫按15%的稅率預繳的規定,你司在2014年10月份之前預交所得稅可按照15%的稅率預繳。
專家補充回復 |
專家回復 | 重新認定但不是第一次認定,應該可以。請咨詢主管稅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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