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
我公司與日本總公司簽定了技術轉讓合同10年,為技術轉讓服務的技術派遣費,來我國的天數已經超過183天形式PE,形成PE后需要交納個稅指的是哪個期間,之前的數月是不是也要補交個人所得稅,有沒有相關文件。。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請用中文表述。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納稅義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48號三、關于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超過90日或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超過183日但不滿一年的個人納稅義務的確定
根據稅法第一條第二款以及稅收協定的有關規定,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工作超過90日或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超過183日但不滿一年的個人,其實際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取得的由中國境內企業或個人雇主支付和由境外企業或個人雇主支付的工資薪金所得,均應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其在中國境外工作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除屬于本通知第五條規定的情況外,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