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
我公司與日本總公司2013年1月1日簽定了《技術使用權許可合同》,我公司使用總公司的技術,為履行“本技術”的提案、商談、協助,總公司派遣技術人員對我公司進行服務。
現問題如下:
1、在連續12個月未超過183天之前,我公司按特許權使用費支付該項派遣費,代扣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免),這樣操作有沒有問題?
2、現在連續12個月已經超過183天構成了常設機構,請問派遣費用如何納稅。相關文件理解是需要交納個人所得稅,想請問之前月份是否需要補交,有沒有相關條文。
3、此項技術派遣費按特許權使用費交納企業所得稅是10%(183天內),現按利潤核定只交納7.5%,請問之前多交的部分能否退回。
以上,煩請答復,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在連續12個月未超過183天之前,我公司按特許權使用費支付該項派遣費,代扣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免),沒有風險。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稅收協定特許權使用費條款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507號)第五條規定,在轉讓或許可專有技術使用權過程中如技術許可方派人員為該項技術的使用提供有關支持、指導等服務并收取服務費,無論是單獨收取還是包括在技術價款中,均應視為特許權使用費,適用稅收協定特許權使用費條款的規定。但如上述人員的服務已構成常設機構,則對服務部分的所得應適用稅收協定營業利潤條款的規定。如果納稅人不能準確計算應歸屬常設機構的營業利潤,則稅務機關可根據稅收協定常設機構利潤歸屬原則予以確定。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在境內不構成常設機構的,適用稅收協定特許權使用費條款的規定。如果在境內構成常設機構的,提供的服務部分應按其營業利潤繳納企業所得稅。現行的通常做法是由稅務機關對其利潤率進行核定,再以該項服務費收入乘以利潤率后再乘以25%的法定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關于利潤率的確定應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10]19號)相關規定進行申報計算繳納所得稅。
3.境內企業如果對外支付的是特許權使用費,則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相關規定按收入全額繳納10%的企業所得稅。 比照第2條的法律條文,成為常設機構后,應按核定的利潤率交稅,多交的稅款按規定是可以退還的,具體請與當地稅務機關及時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