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是景洪市龍鑫礦業有限責任公司,年初我公司組織到越南開年終總結會,旅行社開具的發票是學習考察費,問:學習考察費要入在管理費科目中的哪個細目里?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管理費-考察費
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考察費、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否則,不得在稅前扣除。 證明材料應包括:考察人員姓名、地點、時間、任務、支付憑證、考察報告等。 如果舉證不足與以下規定有關,則涉及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以免費旅游方式提供對營銷人員個人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近來,部分地區財稅部門來函反映,一些企業和單位通過組織免費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形式獎勵營銷業績突出人員的現象比較普遍,要求國家對此類獎勵如何征收個人所得稅政策問題予以進一步明確。經研究,現就企業和單位以免費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形式提供個人營銷業績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明確如下:
按照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對商品營銷活動中,企業和單位對營銷業績突出人員以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名義組織旅游活動,通過免收差旅費、旅游費對個人實行的營銷業績獎勵(包括實物、有價證券等),應根據所發生費用全額計入營銷人員應稅所得,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并由提供上述費用的企業和單位代扣代繳。其中,對企業雇員享受的此類獎勵,應與當期的工資薪金合并,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對其他人員享受的此類獎勵,應作為當期的勞務收入,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上述規定自文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