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
您好,我司屬深圳生產型出口企業,現有兩個問題:
1、我們實際出口與采購取得進項票不在同一月份,是否存在稅務風險?
比如我們2月份辦理出口,但3月份客戶才打款,我們收到款后,方才付給供應商(供應商此時也才提供進項票,我們抵扣)
如果有,依據是什么,如果沒有風險,依據又是什么,風險如何把控;
2、我們雖說是做出口退稅,但大部分業務采用委托加工,然后通過我們入庫,統一出口,自營生產的比例非常低,這種模式辦理出口退稅是否涉稅務風險?依據。
3、我們出口和采購是交印花稅,但委托加工模式這一塊支付加工費,需要繳納印花稅么?依據是什么,稅目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的憑據,并將提貨單交給買方的當天;
可以實際支付后,才取得增值稅發票。
2、不影響出口退稅。
3、稅法規定,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貨物并收取加工費的業務,應按照“加工承攬合同”征收印花稅。對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別記載加工費金額與原材料金額的,應分別按“加工承攬合同”和“購銷合同”計稅,兩項稅額相加數,即為合同應貼印花;合同中不劃分加工費金額與原材料金額的,應按全部金額,依照“加工承攬合同”從高適用稅率計算貼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