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好 :我公司是縣級供電公司,按照物價部門許可,收取新建小區供電設施配套費50萬元,由于其他原因,該筆款項出現跨年度掛賬,請問該筆資金需要交納何種稅?需要確認收入嗎?請參考財稅【2011】35號 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財稅[2011]35號講的是中央電網企業接受用戶資產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
2、你公司的問題為收取新建小區供電設施配套費
3、電力設施配套費應屬于增值稅的價外費用。
《電力產品增值稅征收管理辦法》
總局令【2004】第010號
第三條 電力產品增值稅的計稅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電力產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價外費用是指納稅人銷售電力產品在目錄電價或上網電價之外向購買方收取的各種性質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