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水果種植合作社,免那些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1、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8號
第十五條 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一)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2、免征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規定:
第八十六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
(一)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1.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
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
3.中藥材的種植;
4.林木的培育和種植;
5.牲畜、家禽的飼養;
6.林產品的采集;
7.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
8.遠洋捕撈。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農 林 牧 漁業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8號
七、 購入農產品進行再種植、養殖的稅務處理?
企業將購入的農、林、牧、漁產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場地進行育肥、育秧等再種植、養殖,經過一定的生長周期,使其生物形態發生變化,且并非由于本環節對農產品進行加工而明顯增加了產品的使用價值的,可視為農產品的種植、養殖項目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
主管稅務機關對企業進行農產品的再種植、養殖是否符合上述條件難以確定的,可要求企業提供縣級以上農、林、牧、漁業政府主管部門的確認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