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
我企業是某集團公司的全子子公司,我企業向集團公司不定時的上交款,并掛集團公司 往來,每年年底我公司分紅并與往來互轉,國稅局下來查賬時,將在上交款時點與分紅之間時間差和超過分紅部分的款項按關聯企業借款計算了利息并要求補交企業所得稅,請問:1、如果關聯企業間的往來整體不影響稅金少交,是不不用確認利息收入并交企業所得稅,有沒有相關文件規定?2、全子子公司的資金由集團公司統一管理,是否有相關不屬于借款的文件?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個人認同稅務機關說法。
母子公司屬于獨立的法人,相互間的資金往來應視同關聯企業之間的資金拆借,必
須進行納稅調整,
防止關聯企業之間利用資
金拆借轉移應負擔的借款利息,
從而達到調
節應納稅所得,少交所得稅款項目的。
2、沒有不屬于借款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