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單位是景洪市龍鑫礦業有限責任公司,主要從事鐵礦開采,每年都按協議支付礦區周邊村寨:土地使用補償費、新農村建設補償費,灰塵噪聲補償費、基礎設施建設補償費,取得的都是財政監制的云南省農村集體經濟專用收款收據,這樣的收款收據是否能稅前扣除?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行政事業單位收取經營服務性收費,應開具稅務發票;收取政府非稅收入,應開具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政府性基金票據、罰沒票據等相應的財政票據;社會團體收取會費收入,使用社會團體會費專用收據;公立醫療機構從事醫療服務取得收入,使用醫療票據;公益性單位接收捐贈收入,使用捐贈票據;出售內部刊物、資料、書籍應使用收款收據。因此,未按規定取得的上述合法有效憑據不得在稅前扣除。
以上是稅法的規定,具體情況請貴公司與公司當地的稅務機關溝通,有好多制度地方機關具有裁量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