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我想咨詢一下,2014年其中一個分公司的分攤比例是1.2%,分配額沒有填,這個分公司第一季利潤是25000.00 。請問這個分公司應交的所得稅是25000*1.2%嗎?還是總分公司加總沒有利潤,有利潤的分公司也不用交所得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1、匯總納稅企業應根據當期實際利潤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預繳分攤方法計算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企業所得稅預繳額,分別由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就地預。
2、總機構應將本期企業應納所得稅額的50%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終了后15日內就地申報預繳。
3、總機構應將本期企業應納所得稅額的另外50%部分,按照各分支機構應分攤的比例,在各分支機構之間進行分攤,并及時通知到各分支機構;各分支機構應在每月或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就其分攤的所得稅額就地申報預繳。
4、匯總納稅企業預繳申報時,總機構除報送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表和企業當期財務報表外,還應報送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和各分支機構上一年度的年度財務報表(或年度財務狀況和營業收支情況)。
5、分支機構除報送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表(只填列部分項目)外,還應報送經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的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