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2012年為職工發放的貨幣化住房補貼,是否是國稅函[2009]3號所指住房補貼?稽查機關在匯繳檢查時將其認定福利費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三、關于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 (二)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 住房 、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
第三十五條 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
1、貨幣化住房補貼屬于職工福利費范疇。會計與稅收不一致的按稅收規定調整。
2、已建立住房公積金的地區,再發放住房補貼,稅務機關有可能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