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您好,我昨天提問的173657號問題,之后尚有追加的提問,麻煩您盡量給我們一個稍微詳細的一點的回答,最好有財稅相關政策規定支撐,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一)稅法對借款費用所得稅前扣除的基本規定如下。
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和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包括納稅人之間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按照不高于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
所指的金融機構,是指各類銀行、保險公司以及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從事金融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利息支出,是指建造、購進的固定資產竣工決算投產后發生的各項貸款利息支出。企業用于與取得固定資產有關的利息支出,在資產尚未交付使用之前發生的,應計入購建資產的價值,不得作為費用扣除。納稅人經批準集資的利息支出,凡是不高于同期同類商業銀行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扣除。
納稅人為對外投資而發生的借款費用,符合《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六條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第三十六條規定,可以直接扣除,不需要資本化計入有關投資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