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6號《用于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石腦油、燃料油退(免)消費稅暫行辦法》的問題
文件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石腦油、燃料油消費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之《消費稅稅目稅率(稅額)表》中“成品油”稅目項下“石腦油”、“燃料油”子目”。
問題:
燃料油包括的范圍有哪些?
公司的所采用的原材料催化油漿是否屬于燃料油范圍?
供應商生產的催化油漿是否已繳納過消費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燃料油征收范圍包括用于電廠發電、船舶鍋爐燃料、加熱爐燃料、冶金和其他工業爐燃料的各類燃料油。
蠟油、船用重油、常壓重油、減壓重油、180CTS燃料油、7號燃料油、糠醛油、工業燃料、4~6號燃料油等油品的主要用途是作為燃料燃燒,屬于燃料油征收范圍。
2.催化料、焦化料是石油煉化企業對原油在常減壓生產工藝環節產生的產品,其特性屬于重質燃料油,同類產品如臘油、渣油等就在《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提高成品油消費稅稅率的通知》(財稅字[2008]167號)中明確為燃料油的征收范圍。因此,催化料、焦化料也應當征收消費稅。
3.消費稅是單一環節納稅,應在生產銷售時征收,因此供應商生產的催化油漿已經繳納了消費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