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現在公司有接到一筆業務,是二手船舶無法取得進項發票,由我司代理報關出口到國外,我司就收業務代理費(可以視同公司業務收入?),國外全額打款到我司,我司扣除代理費后返還國內客戶代墊款,不申報退稅,我司按代理費收入向所在地征管局交印花稅、江海防洪費、企業所得稅。請問這樣業務符合稅法規定嗎?能否承接此項業務?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要有外貿企業代理進出口資質。
2、代理進出口收取的代理費繳納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
國稅發【1993】149號
(一)代理業
2、代辦進出口,是指受托辦理商品或勞務進出口的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