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于2012年取得了兩塊土地,準備用于建設廠房。后因戰略調整,其中一塊土地一直未使用,但一直在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也在進行攤銷。后來經與政府協商,同意按原價退回土地。我們憑政府收回土地的函,地稅同意暫停繳納土地使用稅。
目前已按原價退回了土地款,請問賬務如何處理,是否需要繳納營業稅。我們從停止繳稅后也停止了攤銷。集團財務領導的意思是,原價取得的土地。本年未攤銷的不管。以前攤銷的要轉入營業外收入。我的想法是直接沖管理費用-攤銷。這樣是否合適。
如果需要繳納處置無形資產繳納營業稅,哪已繳的土地稅能否扣除?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應按(退回價—帳面凈額)*5%計算交納營業稅。不用將已提取的折舊轉回。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可以將以前交納的土地使用稅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