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是一家民營醫藥批發企業,去年通過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向甘肅貧困學生捐贈了一大筆款(包括向甘肅省十幾名貧困大學生一對一捐款),請問這屬于向教育事業捐款?能不能全額稅前扣除?如果不能請問民營企業公益性捐能全額稅前扣除的情況有哪些?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首先,貴單位應確認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有沒有捐贈稅前扣除資格,若符合以下法規中的條件才具有稅前扣除資格:
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8〕160號
四、本通知第一條所稱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第二條所稱的社會團體均指依據國務院發布的《基金會管理條例》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經民政部門依法登記、符合以下條件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公益性社會團體:
(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項到第(八)項規定的條件;
(二)申請前3年內未受到行政處罰;
(三)基金會在民政部門依法登記3年以上(含3年)的,應當在申請前連續2年年度檢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檢查合格且社會組織評估等級在3A以上(含3A),登記3年以下1年以上(含1年)的,應當在申請前1年年度檢查合格或社會組織評估等級在3A以上(含3A),登記1年以下的基金會具備本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條件;
(四)公益性社會團體(不含基金會)在民政部門依法登記3年以上,凈資產不低于登記的活動資金數額,申請前連續2年年度檢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檢查合格且社會組織評估等級在3A以上(含3A),申請前連續3年每年用于公益活動的支出不低于上年總收入的70%(含70%),同時需達到當年總支出的50%以上(含50%)。
前款所稱年度檢查合格是指民政部門對基金會、公益性社會團體(不含基金會)進行年度檢查,作出年度檢查合格的結論;社會組織評估等級在3A以上(含3A)是指社會組織在民政部門主導的社會組織評估中被評為3A、4A、5A級別,且評估結果在有效期內。
2、其次,貴單位此種捐款行為屬于向教育事業捐款,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且取得的收據以下文件所述條件的票據方可稅前扣除: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
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財稅[2010]45號
五、對于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或個人應提供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印制并加蓋接受捐贈單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贈票據,或加蓋接受捐贈單位印章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聯,方可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財稅〔2
008〕160號
一、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大于零的數額。
3、以前年度的事項有可全額扣除的情形:如蘆山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捐贈支出,但您單位的向教育事業捐款只能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