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前一段時間稅務稽查來我公司查賬,認為我公司鏟車,推土機的折舊年限不對。稅務局說是按10年折舊。我公司按5年計提的折舊。請問:按5年計提不對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規定:
第六十條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
鏟車,推土機應作為生產設備管理,折舊年限為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