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不是房地產企業,但公司自建交易市場商鋪出售后,預收的商鋪定金和預收房款什么時候確認收入。確認收入后,需要交納些稅,稅率?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 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根據國稅發【2009】31號文件規定:企業通過正式簽訂《房地產銷售合同》或《房地產預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應確認為銷售收入的實現。
要征收營業稅5%的稅率。
要征收企業所得稅,按當地稅務機關的預征率來計征。具體預征比例以當稅務機關的規定為準。具體可參考以下文件的規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業務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31號)規定,對房地產企業取得預售房收入時,按預計應納稅所得額的辦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造開發產品.在其未完工前采取預售方式銷售的,其預售收入先按預計計稅毛利率分季(或月)計算出當期毛利額,扣除相關的期間費用,營業稅金及附加后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待開發產品結算計稅成本。其中,(1)經濟適用房預計計稅毛利率按不低于3%執行;(2)非經濟適用房的計稅毛利率,開發項目位于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區和郊區的,不得低于20%;開發項目位于地級市城區及郊區的,不得低于15%;開發項目位于其他地區的,不得低于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