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單位與省外另一企業屬于關聯企業,我單位生產產品由這一關聯企業不再加工直接銷售,請問在這一關聯企業間的銷售問題上,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方面有哪些具體規定?價格方面如何規定?稅務部門計算公平交易價格的幾種方式哪一種適應于我們單位?具體計算方法是如何?需要哪些方面的資料?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企業與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按公平交易價格進行否則,稅務機關按下列政策進行調整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第五十四條 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可以調整其應納稅額:
(一)購銷業務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作價;
(二)融通資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過或者低于沒有關聯關系的企業之間所能同意的數額,或者利率超過或者低于同類業務的正常利率;
(三)提供勞務,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勞務費用;
(四)轉讓財產、提供財產使用權等業務往來,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作價或者收取、支付費用;
(五)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作價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條 納稅人有本細則第五十四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調整計稅收入額或者所得額:
(一)按照獨立企業之間進行的相同或者類似業務活動的價格;
(二)按照再銷售給無關聯關系的第三者的價格所應取得的收入和利潤水平;
(三)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
(四)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至于哪個方法適于你們,還請你根據自己的情況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