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當關聯企業間銷售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時,稅務有權按照合理方法對價格進行調整,請問所稱的合理方法指的是什么?具體計算方法是怎樣的?各種方法的計算依據是什么?各種方法的適用范圍是什么?每種方法需要向稅務部門提供哪些資料?關聯企業是跨省的,相關資料如何提供?想要詳細的,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
第十六條 納稅人有條例第七條所稱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或者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ㄒ唬┌醇{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ǘ┌雌渌{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ㄈ┌唇M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屬于應征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額。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銷售自產貨物的為實際生產成本,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采購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2號令)
第二十條 納稅人有條例第七條所稱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或者本細則第五條所列視同發生應稅行為而無營業額的,按下列順序確定其營業額:
�。ㄒ唬┌醇{稅人最近時期發生同類應稅行為的平均價格核定;
�。ǘ┌雌渌{稅人最近時期發生同類應稅行為的平均價格核定;
�。ㄈ┌聪铝泄胶硕ǎ�
營業額=營業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潤率)÷(1-營業稅稅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