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你好:我是滎經縣張家灣煤業有限公司會計。我公司是技改礦井3年。沒有營業收入,實收資本2154000.00元,資本公積4846000.00元,總資產121850270.05元,總負債114850270.05元。因業務經營的需要。更改法人,法人的股權為1141600元原價轉讓新法人,是否上個人所得稅。請指導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自然人轉讓股權,以股權轉讓價減除原始投資成本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繳納個人所得稅。
2、需要注意的是承擔債務為支付形式:
1)股權支付,是指企業重組中購買、換取資產的一方支付的對價中,以本企業或其控股企業的股權、股份作為支付的形式;
2)非股權支付,是指以本企業的現金、銀行存款、應收款項、本企業或其控股企業股權和股份以外的有價證券、存貨、固定資產、其他資產以及承擔債務等作為支付的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三條五、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第五條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九)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筑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