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公司是農產品初級加工企業,由于部分原料產地在異地,故在外地租賃倉庫,安裝幾臺加工設備就地采購,就地對外發貨,款和發票都是機構所在地收取和開具,稅也是在機構所在地繳納,并在機構所在地取得了《外管證明》,近期當地稅務機關來檢查說我們跨區經營,要求核定征收稅款,請問是否有法律依據?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538號)第二十二條規定,固定業戶到外縣(市)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開具證明的,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業戶臨時外出經營有關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087號)規定, 固定業戶(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臨時到外省、市銷售貨物的,必須向經營地稅務機關出示“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回原地納稅,需要向購貨方開具專用發票的,亦回原地補開。對未持“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的,經營地稅務機關按6%的征收率征稅。
跨區經營應在你公司所在地的稅務機關開具的勞務和臨時經營2項外管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