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們公司與境外公司簽訂服務合同,服務內容包括:境外開拓市場以及為我司提供售后維修。所有的服務都發生在境外。營改增之前按營業稅52令支付方在境內也要交營業稅及相關附加稅,現在營改增了,是否要交增值稅以及其他稅種?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屬于增值稅應稅服務的:
1)增值稅應稅服務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內的需繳納增值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財稅〔2013〕106號
第十條 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是指應稅服務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內。
下列情形不屬于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
(一)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費的應稅服務。
(二)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
(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2)可以憑稅收繳款憑證抵扣進項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財稅〔2013〕106號
第二十二條 下列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四)接受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應稅服務,從稅務機關或者境內代理人取得的解繳稅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繳款憑證(以下稱稅收繳款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2、維修屬于增值稅的修理修配勞務。境外單位在境外提供修理修配勞務不屬于增值稅的征收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