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你好老師,我司是一家外商臺資,主要生產鞋業,現在一個問題請教,賬面的應付賬款余額(有借方也有貸方)有幾家供應廠商,部分是國內采購材料,部分是進口采購材料一直掛著二年以上,而且金額較大。不知要如何處理,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對于企業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會計準則要求計入“營業外收入”科目,并入當期的會計損益。稅法也要求對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與會計準則的要求一致。但稅法和會計準則均未明確“確實無法償付”的條件,會計實務中一般比照壞賬損失的標準處理,即:1、如果債權人是自然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蹤的;2、如果債權人是法人的 ,被依法宣告破產、撤銷的;3、賬齡超過3年的應付賬款。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鑒證業務準則[試行]》 國稅發[2007]10號“(八)稅收上應確認的其他收入的審核 : 1.稅收上應確認的其他收入是指,會計核算不作收入處理,而稅法規定應確認收入的除視同銷售收入之外的其他收入。 2.審核企業因債權人原因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應付未付的三年以上應付賬款及已在成本費用中列支的其他應付款確認收入。”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二十二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貴公司可以比照以上文件規定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