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系農產品初加工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2012年我公司收到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2000萬元符合財稅[2011]70號文件按規定已備案為不征稅收入。2013年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我公司按規定對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形成的資產攤銷100萬調增應納稅所得并按農產品初加工企業享受免稅政策申請備案,但稅務機關說:備案的不征稅收入為時間性差異,備案年度沒有征稅,在形成資產攤銷時應單獨繳稅。我公司認為,以上備案的專項用途的財政性資金為不征稅收入,按規定形成資產的攤銷對農產品加工帳面利潤進行調整,本質上仍然為不征稅收入,不應該單剔出來繳納所得稅。問題:符合財稅[2011]70號的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并不是時間性差異,況且我公司為農產品初加企業享受免稅政策,請問老師,攤銷時是否應按稅務局所說應該剔除來單獨繳納企業所得稅?急救......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1]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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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經國務院批準,現就企業取得的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一)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二、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上述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三、企業將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條件的財政性資金作不征稅收入處理后,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應稅收入總額;計入應稅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發生的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專項應付款形成的相關資產的攤銷你公司已納稅調增,符合(2011)70號文件要求,應該不用單獨交納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