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以母公司的名義在大邑招拍掛一塊土地用于加油站建立,現母公司希望在大邑成立一家全資子公司經營此加油站。經大邑國土部門咨詢,因招拍掛以母公司名義進行,所以土地不能直接辦理到子公司,只能通過母公司過戶到子公司
1. 請問大邑國土局的說法是否正確,此土地是否只能辦理到母公司然后過戶?
2. 如果此土地需要先辦理到母公司再過戶到子公司,可否減免過戶稅款?
3. 現在此子公司還未成立。如果我公司將此土地以入股方式轉讓給子公司,涉及可減免的稅費有哪些
? 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大邑國土局的說法是正確的。
2、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給子公司,涉及:
1)、營業稅:轉讓土地所有權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依5%的稅率繳納營業稅。(差額征稅)
2)、城建稅: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的,稅率為7%; 納稅人所在地在縣城、鎮的,稅率為5%; 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市區、縣城或鎮的,稅率為1%。
3)、教育費附加:教育費附加率為3%。
(城建稅、教育費附加以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的稅額為計征依據)
4)、印花稅:按產權轉移書據稅目,按所載金額0.5‰計稅貼花。
5)、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稅率 30%-60%。
6)、企業所得稅:稅率25%。
受讓土地使用權方:
1)、需繳納契稅(3%--5%浮動稅率)。
2)、印花稅:按產權轉移書據稅目,按所載金額0.5‰計稅貼花。
3、也可以投資于子公司:
土地使用權投資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2】第191號
一、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
2)土地使用權換取股權發生了非貨幣性資產交換,需繳納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規定:
第二十五條 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
發文字號: 財稅字【1995】第048號
一、關于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的征免稅問題
對于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的,投資、聯營的一方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作為聯營條件,將房地產轉讓到所投資、聯營的企業中時,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對投資、聯營企業將上述房地產再轉讓的,應征收土地增值稅。
4)土地使用權轉讓按0.5‰繳納印花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
發文字號: 財稅【2006】第162號
三、對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按產權轉移書據征收印花稅。
5)被投資企業需繳納契稅(3%--5%浮動稅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號規定: 同一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包括母公司與其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公司所屬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自然人與其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一人有限公司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免征契稅。
6)投資人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進行資產評估。
《關于加強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評估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
財企[2009]4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