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你好,1、請詳細解讀下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40號公告出臺背景,2、這則公告中提到即未收到銷售款或索取銷售款憑據,是指具備其中一個就可不提銷項稅嗎?3、公告中銷售款憑據包括那些?4、我公司銷售的煤炭已運達買方,但未與買方簽訂合同,也未收到貨款,財務雖暫估收入,是否適用此公告,可以不提銷項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40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現就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納稅人生產經營活動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已將貨物移送對方并暫估銷售收入入賬,但既未取得銷售款或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也未開具銷售發票的,其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取得銷售款或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本公告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納稅人此前對發生上述情況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按本公告規定做納稅調整。?
特此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
第三十八條 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為:
�。ㄒ唬┎扇≈苯邮湛罘绞戒N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1、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40號是對《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重申。對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貨物可能發出也可能沒有發出。
2、索取銷售款憑據,可理解為在直接收款方式下銷售方索取債權的憑據。